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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黄健HJ 说点保 2022-08-06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保险利益的产生。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产生来自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既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在财产保险中,不仅仅要考虑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的大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需要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将因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无效;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其保险金额一般取决于所交保费的多少。

  • 保险利益的实效。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还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仅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综上,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产生的特殊性;二是,保险金额的特殊性;三是,保险利益实效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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